第390章 雷霆之怒,千万不要小瞧国家机器的力量(2 / 2)
李文军一家,对高扬是感恩戴德。
还不上两百万,那就终身为高扬打工呗。
高扬也收获了一个忠诚的员工。
回到民间集资定性上来。
耿小军作为温州最大的领导,也拿不定主意。
问计于高扬。
高扬指了指天,他哪敢再出主意,只能交给时代和上面决定了。
耿小军也很听话。
于是,他带着公、检、法、司四个部门负责人,专程来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得到的答复是:按诈骗罪处理。
之后还发生过一个小插曲。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来温州视察,乐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他汇报此案。
介绍了40多分钟,副检察长没听懂。
反问:“是什么‘会’?是不是像旧社会青红帮、小刀会这类组织?”
就是这样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在当时的法律界引起了争议。
一种意见主张定诈骗罪,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定投机倒把罪。
法庭最后采纳了后一种主张。
因为在“抬会”的经营过程中,会主与会员之间都订有合约,双方对于“抬会”的经营方式也都是明知和认同的。
会款的收付、清点和记账,均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办理。
而且,至“抬会”被取缔之前,许多合约正在履行,部分会主和会员因为履行合约已经得利。
“抬会”所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尤其很多会主在明知其活动属于非法的情况下,继续扩大“抬会”规模。
以高利率争夺民间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冲击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对于大会长郑乐芬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从“抬会”的形成、发展及其形式来看,被告人郑乐芬主观上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
通过“抬会”形式获取暴利,如1.16万元的“抬会”,抬到第100个月,“会主”可净得会款16.76万元,会员也可得到9万余元。
1989年1月21日,温州中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郑乐芬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利用“抬会”形式,非法从事金融投机活动,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其行为构成投机倒把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最终,大会主郑乐芬被执行死刑。
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同时展开的,就是农商银行的迅速成立,开展业务。
由于是农业银行下属银行,在没有自己的独立营业情况下,专门在农业银行开了农商银行的柜台。
并且对外宣称,农商银行,专门针对,农业生产,小加工厂小作坊开展贷款业务。
这个消息绝对是震惊全国。
此时农商银行只在温州成立,属于摸着石头过河,效果好了,再向全国推广。
让银行高层震惊的是,开业当天,来农商银行存贷款的人,鼓了,那叫一个人山人海锣鼓喧天。
原因不在乎两个,国家在打击非法集资,民间此时很多资金,无处可去。
其二,最关键的是面向民间工厂贷款啊,全国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