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庄子·骈拇》(2 / 2)
[1]钩:曲。绳:直。规:圆。矩:方。[2]以下两句是说,要等待绳索胶漆来固着,却是侵蚀了事物的本然。约,束缚。固,牢。侵,伤。德,真智。[3]屈折:周旋。屈,曲。折,截。[4]呴俞:爱抚。[5]以下两句是说,粘的不用胶漆,捆缚的不用绳索。离,依。纆(mò),绳索。[6]奚:何。连连:接续的样子。
夫小惑易方[1],大惑易性。何以知其然邪?自虞氏招仁义以挠天下也,天下莫不奔命于仁义,是非以仁义易其性与?故尝试论之,自三代以下者,天下莫不以物易其性矣。小人则以身殉利,士则以身殉名,大夫则以身殉家,圣人则以身殉天下。故此数子者,事业不同,名声异号,其于伤性以身为殉,一也。臧与谷[2],二人相与牧羊而俱亡其羊。问臧奚事,则挟筴读书[3];问谷奚事,则博塞以游[4]。二人者,事业不同,其于亡羊均也。伯夷死名于首阳之下,盗跖死利于东陵之上[5],二人者,所死不同,其于残生伤性均也,奚必伯夷之是而盗跖之非乎!天下尽殉也。彼其所殉仁义也,则俗谓之君子;其所殉货财也,则俗谓之小人。其殉一也,则有君子焉,有小人焉;若其残生损性,则盗跖亦伯夷已,又恶取君子小人于其间哉!
注释:
[1]小惑易方:小的迷惑就会错乱方向。惑,迷。方,四方。[2]臧:古时候北方的风俗,娶婢女的男仆叫臧。谷:童仆。[3]挟筴:执卷的意思。[4]博塞:如掷骰子。[5]盗跖(zhí):春秋时代的大盗。《庄子》杂篇有《盗跖》篇。东陵:陵名,在今山东济南。
原边注:
作者在本段中表达了自己的史观:“自三代以下者,天下莫不以物易其性矣。”作者不仅指出贵族政治的礼乐文化之危害性,而且还透视了世俗对“君子”“小人”的社会偏见。从“残生伤性”的观点,否定传统是非的论断和君子小人之分,导出一个新的价值判断。
且夫属其性乎仁义者,虽通如曾史,非吾所谓臧也[1];属其性于五味,虽通如俞儿[2],非吾所谓臧也;属其性乎五声,虽通如师旷,非吾所谓聪也;属其性乎五色,虽通如离朱,非吾所谓明也。吾所谓臧者,非仁义之谓也,臧于其德而已矣;吾所谓臧者,非所谓仁义之谓也,任其性命之情而已矣;吾所谓聪者,非谓其闻彼也,自闻而已矣;吾所谓明者,非谓其见彼也,自见而已矣。夫不自见而见彼,不自得而得彼者,是得人之得而不自得其得者也,适人之适而不自适其适者也[3]。夫适人之适而不自适其适,虽盗跖与伯夷,是同为淫僻也。余愧乎道德,是以上不敢为仁义之操,而下不敢为淫僻之行也。
注释:
[1]臧:善。[2]俞儿:古时善于识味的人。[3]适人之适而不自适其适者也:意思是适于别人的安适而不自求安适的人。亦见《大宗师》。
篇末评:
本篇取篇首二字为篇名,“骈拇”指并生的足趾。全篇主旨在于阐扬人的行为要合于自然,顺人情之常。全文一面力辟“淫僻于仁义之行”“多方于聪明之用”,为生命之歧出,是削性侵德的行为;一面阐扬“任其性命之情”,强调遵从事物自然本性。整体而言,外、杂篇尤其注重联系心与性、情、命等人性诸概念,完整地探讨人性的议题。作为庄子后学的论述焦点,人性的议题自本篇起便贯穿于《庄子》外、杂篇的始末。曹础基注释本篇时也提示到,“这是一篇道家的人性论”(《庄子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