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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周易·讼卦第六(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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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食旧德[1],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注释:

[1]食旧德:享用旧有的俸禄。

点评:

六三以柔弱之质而居阳位,与初六相同,但是处境却比初六危险,因为其爻位在下卦坎险之上,又介于九二与九四两刚之间,进退失据,动辄得咎。为了保全自己,六三没有主动提出诉讼,而是采取息讼以获吉的做法。这些做法第一是“食旧德”,即安于享受旧有的职位俸禄,保全既得的利益,不做过分的贪求。第二是“或从王事,无成”,即跟从君王办事,有功也不自居,避免引起猜忌。第三是“从上吉也”,即对上九之阳刚保持顺从的态度,尽管上九以刚健之质而居穷极之地,恃强凌弱,挑起争端,也不改变这种以下顺上、以阴从阳的态度。所以总体来看,六三之获“终吉”,是理所当然的。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1],渝[2],安贞吉。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注释:

[1]复即命:回归于正理。复,回复。即,就。命,正理。[2]渝:改变初衷。

原边注:

诉讼的行为主要是根据共同认可的道义实理争辩是非曲直,胜负决定于是否有理,而不是决定于是否有力,如果理据不足,也就不可能胜诉。

点评:

九四和九二在诉讼行为中都是“不克讼”,没有胜诉,但是九二之所以“不克讼”,原因在于“自下讼上”,而九四之所以“不克讼”,原因恰恰相反,在于自上讼下,具体情况并不相同。从爻位结构看,九二诉讼的对象是九五,九四诉讼的对象是初六。初六位卑力弱,质地阴柔,九四以阳刚之体,凭借着接近君位的权势,竟然向初六提出诉讼,这就是以上讼下,挟贵而讼,以强讼弱,挟力而讼,就力量的对比而言,九四击败初六,取得胜诉,是轻而易举、势所必然的,为什么反而“不克讼”呢?这就不是一个力量对比的问题,而是一个诉讼的理据是否合理正当的问题。实际上,九四与初六本来应该结成阴阳相应的关系,而不应该形成矛盾对抗,因而无论是初六向九四提出诉讼,还是九四向初六提出诉讼,诉讼的双方都缺乏合理正当的理据,而完全是出于不必要的误解。就初六来说,虽然出于误解对九四提出诉讼,但是通过一番理性的全面的衡量,消除了误解,回归于正理,“不永所事”,主动撤回诉讼,这就是化敌为友,与九四达成了谅解。九四也是同样根据道义实理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复即命”就是回头复归正理,“渝”就是改变向初六提出诉讼的初衷,既然初六并非有意与自己为敌,而自己对初六不满是出于不必要的误解,那么在彼此沟通相互谅解的基础上重建言归于好的阴阳相应的关系,那就是安贞不失而获吉了。

九五,讼,元吉[1]。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注释:

[1]讼,元吉:治理诉讼,大吉。

原边注:

人际关系中的各种行为都可以用“中正”的标准来衡量,并且明确地区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或者不中不正,或者中而不正,或者正而不中,或者既中且正。《周易》认为,只有既中且正才是尽善尽美的,阴阳双方都应该使自己的行为趋向于这个标准,特别是居于权力结构顶端的君主更应该如此,因为权力结构的正当合理并不决定于权力的本身,而是决定于权力的运作是否符合这种制度化的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

点评:

在《讼》卦中,九五是诉讼各方唯一的裁判者,这是因为九五位居至尊的君位,具有最高的政治权威,同时又体现了中正的美德,具有最高的道义权威。值得注意的是,《小象》解释九五之所以说“元吉”,不是着眼于其政治权威,而是着眼于其道义权威,认为是“‘讼,元吉’,以中正也”。在《周易》以阴阳协调、刚柔并济为核心内容的哲学思想中,“中正”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制度化的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从这个角度看,九五虽然具有政治权威和道义权威双重身份,但在履行公正职能以平息各方争端的过程中,主要不是凭借其手中所掌握的政治权力,而是凭借其赢得众人心服口服的中正的美德。

上九,或锡之鞶带[1],终朝三褫之[2]。

《象》曰:以讼受服[3],亦不足敬也。

注释:

[1]或锡之鞶(pán)带:或因争讼获胜而获得了赏赐的鞶带。锡,赏赐。鞶带,古人佩玉的腰带,以革制成,大夫以上始得系之。象征金钱权力。[2]终朝三褫(chǐ)之:一天之内就被多次剥夺。褫,剥夺。[3]以讼受服:以争讼而得到的官服。

点评:

上九刚而好讼,诉讼的对象是居于下位的六三,六三抱着息讼宁人的目的,采取以下顺上、以阴从阳的做法,并不打算与上九争讼。在这种情况下,上九本来应该像九四那样,回头复归正理,改变初衷,与六三结成阴阳相应的关系,但是上九刚愎自用,一意孤行,既无“窒惕”的心态,也不懂“中吉”的道理,强讼不止,这就不是平息冲突,而是激化矛盾了。上九之强讼暂时获胜了,由此而得到了鞶带的赏赐,但因缺乏正当合理的理据,引来各方的非议,其所得到的赏赐在一日之内多次被剥夺。《小象》对上九的这种强讼的行为严厉谴责说:“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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