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7章 又是纳税几千万(1 / 2)
第207章又是纳税几千万
正式合同并不是一纸文书就够了。
涉及到软件创意转让(这个时空特有)、软件著作转让、软件衍生权利转让等都对应着不同的文书。
之所以要搞这么多文书,一方面是明确责任,另一方面涉及到合法避/税的一些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合理避税并不是偷税漏税。
它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减轻税收压力。
法律所不允许的是逃税漏税,而不是合理避税。
虽然文书很多,但也正是因为很多文书将一个庞大金额的合同拆分成若干份金额不是那么大的“小合同”
使得林灰在面对这样的合同的时候也不需要殚精竭虑。
各项文书都有条不紊地顺利签订着。
当然这也是因为蘋淉方面有和林灰更加深入合作的打算。
没有在文字方面玩心机。
否则像这种签约场合,少不了各种麻烦以及勾心斗角。
即便如此,正式合同的签订也耗时良久。
和之前的意向书内容一致,正式合同里面规定了:
林灰将涉及到快捷指令这个软件包括创意在内的全部软件所属转移给蘋淉方面。
蘋/果方面需要分四次支付给林灰七千五百万美元。
首次支付四千五百万美元,在正式合同签署时将这笔钱支付给林灰。
而剩下的三千万美元分三次结清,每次分别结算五百万美元,一千万美元和一千五百万美元。
这几次结算时间视林灰对快捷指令这个软件的升级工作进度而定。
林灰需要在快捷指令现在这个基础上对快捷指令进行三次升级。
分别是适配性升级、功能性升级和拓展性升级……
除了这些内容,正式签订的合同还有很多附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林灰以及蘋果方面,双方对意向书内容进行严格保密”之类的条款。
不过这个保密多多少少有点鸡肋。
只是瞒着普罗大众而已,对于国家层面这种动作基本上无处遁形。
但凡是正规的交易总要涉及到税收。
像现在达成的合同肯定也涉及到税收。
涉及到创意转让,林灰并不是很清楚这个时空的规则。
但关于软件著作权的转让,林灰记得前世软件著作权一般被视为无形资产。
而无形资产转让涉及到的税收规则起码要交11%的税。
如果按照这个征收原则的话。
此次转让林灰全周期交易税后收入7500万美元。
那么也意味着这个过程至少将产生万美元的税。
届时又是纳税约合几千万人民币可还行?
当然这只是一个估计值。
林灰觉得实际值肯定要远远低于这个数字。
虽然林灰向来是老老实实纳税的。
不过这些科技巨头大公司就不好说了。
注册地为了避税直接挪到鸟不拉屎的地方可还行?
资本逐利,林灰也逐利。
重生到现在,林灰追求的基本都是一本万利或者干脆就是没本钱的生意。
但有所为有所不为。
林灰觉得既然享受了高利润就不该缺失社会责任这方面的担当。
反正林灰将来无论搞什么企业,最起码核心产业的注册地必须要在國内。
肥水不流外人田是一方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