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7章 灰色地带的生意?(2 / 2)
相比于标注数据这种结构化数据,暗数据同标注数据此二者的价值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单位标注数据的价值往往几十倍甚至于几百倍于单位暗数据。
两三亿美元就算是换取较为昂贵的跨语种语言类标注数据都能换上几亿条。
更何况说拿几亿美元去换暗数据呢?
可想而知,两三亿美元涉及到的暗数据是一笔相当可观的暗数据。
林灰那有很多前世的信息。
但也绝不可能有满足苹果胃口的暗数据。
不要说是林灰前世那点信息了。
就是像国内有的忝居互联网巨头之列外强中干的互联网公司所拥有的暗数据规模也未必能满足苹果的胃口。
这种情况下如果林灰对苹果的这笔巨额收购感兴趣的话似乎只能去收集暗数据了。
至于如何去收集呢?
暗数据的收集方式多种多样。
因为暗数据包括用户活动日志、客户对话或电子邮件记录、服务器监控日志、视频文件、物联网产生的机器和传感器信息。
暗数据还可能包括由于存储在过时设备上而无法再访问的数据。
这种情况下很多时候清理活动日志或者说收集存储碎片的时候都有可能顺手牵羊搞到一些暗数据。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种收集暗数据的方式。
说起来虽然很容易。
但正所谓抛开剂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
同样的道理抛开数据规模谈咋挖掘数据同样是耍流氓。
像苹果所图规模的暗数据肯定不是传统的数据挖掘方式能满足的。
似乎时下也没太好的挖掘暗数据的方式。
传统的公司,在处理暗数据的时候,采用的是笨办法,想办法把非结构化的数据转换成结构化数据。
这种方法费时费力。
不过也仅仅只是对于时下的科技公司来说。
对于林灰来说他还是有很多数据挖掘方式的。
没人比林灰更懂如何挖掘数据了。
对于大规模的数据挖掘,似乎最方便的方式就是借助于人工智能来挖了。
甚至于林灰前世电脑里有一些现成的挖掘暗数据的方式。
虽然效率受限于时下的硬件可能会大打折扣。
但相比于现在传统的挖掘方式也是降维打击般的存在了。
不过新的问题又来了,从哪挖掘暗数据呢?
前面提到了像有些属于私有的,由政府或私人机构控制的深度数据。
这类包括由学者、政府机构和当地社区策划的数据、医疗记录、法律记录、财务信息和组织特定数据库在内的数据。
就算是属于暗数据。
借林灰十个胆子林灰也不敢去挖。
毕竟这玩意另一个名字叫国家机密。
思考了一小会,林灰倒是想到了几个主意。
但认真琢磨之下,无论是哪个主意似乎都很容易担风险,短时间内都不具有可行性。
尽管说做事情完全不担风险几乎不存在。
但为了区区两亿美元去担风险似乎没啥必要。
毕竟以林灰脑海中的信息想赚两亿美元实际上不需要太久的。
总之,完全没行险的必要。
既然没行险的必要,而且林灰一贯求稳。
那么涉及到数据挖掘为什么林灰会想出一堆有风险的方法呢?
莫非是林灰飘了不成??
再往后几年的话,林灰想到的主意没任何问题。
至少以21年年底的思维来看,林灰刚才想到的也不是什么铤而走险的办法。
林灰所想的方法完全可以合乎规矩进行操作。
但很无奈,现在是2014年,想要进行同样的操作是不可能的。
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在前世往后几年的数据挖掘一应事宜已经完成程序化、规范化。
涉及到数据的利用以及数据安全方面有明确的《数/据/安/全/法》。
该法律开宗明义第一条就说明了:“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在《数/据/安/全/法》这部法律中对于数据利用和数据安全的很多东西都进行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涉及到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数据安全审查、数据出口管制之类的自不必说。
比较关键的在于这部法律明确了数据分类分级与核心数据保护制度同时明确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工作协调机制。
按照这两条的话,无疑意味着将有国家层面出面对一些数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从而对于数据分级。
虽然看似是对数据管制更严了。
但这对于真正踏踏实实的本分人反而是好消息。
为什么这么说呢??
很多事情都是不怕有明确规定,就怕无可无不可那种情况。
无可无不可意味着灰色地带,有的人游走于灰色地带很开心,那只能说是傻大胆了,是真的不拍秋后算账。
反正林灰是觉得这种牵扯到大宗利益的东西有明确的制度比较好。
有明确的制度代表着正规化和合理化。
这对于从业人员是重大利好。
同样以该法内容来说吧,在该法中明确表示了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明确表示了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推广和商业创新,培育、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
此外还明确表示了国家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这些无疑是像林灰这种本分的技术从业者的福音,因为这代表了国家对合理合规的数据利用的明确承认。
按照该法,在筛选出一些涉及到国家安全以及国家利益的关键数据之后。
一些普通数据其实是可以基于此进行合理利用的,哪怕是商用只要不违反规定也是完全可以的。
这对于规规矩矩的技术人员简直就是重大利好。
可以说在有该法通过后涉及到数据利用在我国才真正步入了正轨。
反正比现在[2014年]的情况要好。
现在的情况是,涉及到数据的挖掘和利用基本没明确的法律。
别说是涉及到数据挖掘和数据利用这事没啥法律了。
就是对“数据”、“数据处理”以及“数据安全”的明确立法定义也是在前世2021年才正式出来的。
没有明确的确定,使得线下涉及到数据利用无论是数据挖掘还是数据处理在我国当下实际上都是灰色地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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