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章 新法(2 / 2)
其三,吴国在管仲变法,征收赋税的基础上,划分商税与田租税(农税)!
商税上,吴国两年征税一次,上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十五。
中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十。
下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五,遇饥荒不变!
田租税上,吴国将赋税征收额度定为什五税一。
不论是否丰收之年,一律十五税一,如遇饥荒,则免税!
其四,改革口赋(人头税)、户口税。
口赋标准为,三口之家三十税一,六口之家六十税一,十口之家以上,同样按照此类标准!
户口税,则是三十税一。
总的来说,若这些法令出台,吴国的赋税种类主要有商税、田租税、口赋和户口税四种。
若是不从商的寻常黎庶,将承担田租税、口赋、户口税,总体而言税率是不高的。
其五,编户齐民。
革除吴国残留的蛮夷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
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者,加倍征收户口税!
同时,编订户口,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规定黎庶要登记各人户籍,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赋税。
其六,建立国储粮制度,实行平籴法。
即由国家控制粮食的购销和价格!
国家在丰年以平价收购农民余粮,防止商人压价伤农,在灾年则平价出售储备粮,防止商人抬价伤民,防止“谷贱伤农,谷贵伤民”。
这种平籴法,即按年成丰歉和灾情大小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收放政策,目的是使城里人和乡里农民都不受损害!
其七,推行县制。
改城邑为县,凡二十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
县下辖若干乡、都、亭、里,各置一长!
各地的公卿大夫,需以县令为尊,或配合治理地方,或一概不能插手地方政务。
其八,盐铁专营。
即“官山海”之策,由国家对盐、铁等重要资源实施垄断经营。
具体而言,官府将盐铁的生产权放给私人,但他们生产的盐铁,全部由官府收购;再由官府向外销售,官府控制流通环节并制定销售价格。
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直接专卖制”!
其九,鼓励消费。
由吴王庆忌以身作则,上行下效,刺激市场对商品所需,让吴国经济得以流通。
其十,鼓励生育。
凡有生育者,官府都将赠送美酒、犬或豚以为祝贺,并在孕妇分娩之时,派遣医者接生,妥善照顾!
政令颁布之日,严禁老夫少妻或老妻少夫的存在,已有的概不追究。
但自此后,国人不得以壮年男子迎娶老妇,或老迈男子不得迎娶壮妇,违令者一律严惩不贷!
再有,就是女子到十七岁,男子到二十岁,必须嫁娶,不然论其父母有罪,并勒令加倍缴纳口赋……
商议完新法事宜后,庆忌又命太宰季札负责四民分业、编户齐民、鼓励消费与生育之事。
命右丞相计然负责推行县制,改革口赋、户口税,建立国储粮制度,实行平籴法等诸多事宜。
治粟内史范蠡则是要配合季札与计然,同时负责盐铁专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