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2章 维持“法统”(1 / 2)
1954年2月,胡适又专程回台湾,参加19日在台北开场的“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此行受到了更加热烈的欢迎。原因在于,这一次不仅是胡适本人的因素,在台湾,胡适是特别受欢迎的人,这是毫无疑问的。而这一次他能从美国回来,专程参加“国民大会”,无论对于蒋政府,还是对于这次大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会议的筹备开始,台湾各界及海外人士便多有议论,认为按照“宪法”规定,第一届的“国大代表”六年任期已满,代表资格即已经没有法理的依据了,怎么可以再选第二任总统副总统呢?其实,不但外界,就连许多的代表,也疑惑重重。特别是一些爱惜羽毛的人,不愿因为参加这次会议而蒙羞。
因此,胡适这位自由民主的斗士,对会议的态度,做为“国大”代表,能不能参加会议,特别受到关注。
会议的合法性,虽经“大法官”解释,但台湾政界笼罩着的法律危机的乌云,并没能驱散。在这样的情况下,胡适能从美国专程来出席会议,怎么能不受到蒋政府的欢迎呢?而且,不仅如此,胡适他还煞费苦心,想出了一个“扣足日期的算法”,为这次会议的合法性辩护。
他说:“有人曾提出疑问,第一届的国民大会,可以两次选举总统副总统吗?我们可以毫不迟疑的答复,正因为我们是行宪的第一届国民大会,所以可以选举两次总统副总统。假如每届国民大会的任期是扣足六年计算的,那么就是在国家太平时期,第二任的总统副总统好像还是应该由第一届的国大选举出来的。第一届国民大会是民国卅七年三月廿九日开会的。国大代表的任期从卅七年三月廿九日开始,扣足计算,要到四十三年的三月廿九日,才算六年任满,而第一任总统副总统,是卅七年五月一日由国民大会公告当选,至五月廿日才就职的。依据宪法第廿九条,国民大会于每届总统任满前90日召开。第一任总统任满前90天,就是今天,正是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六年任期之内。所以我觉得第一任总统‘任满前90日’或‘任满前60日’,都在第一届国民大会六年任期之内,所以第二任总统副总统的选举,是第一届国大代表的任务。……所以我们今天的集会,是完全合法的,是完全有宪法的根据的。”
首届国大原定于1936年召开,任务是制定宪法并决定宪法施行的日期。代表总额一千二百名。选举办法规定:凡年满20岁之国民有选举权,年满25岁之选区内居民有被选举权。除上述一千二百人之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及候补执监委为当然代表,国民政府还可直接指定代表二百四十名。1936年内,国民政府陆续公布了宪法草案、国大组织法及国大代表选举法,并进行了代表选举(有部分省区未完成)。但因抗战爆发,原定当年召开的国大不得不延期。
1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当年召开制宪国大。鉴于自1913年以来情况的变化,为确保国大的公平民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同盟提出国大代表应进行适当调整。经各方协商,决定原选举的一千二百名代表继续有效,取消当然代表及指定代表,增加台湾、东北收复区代表一百五十名,各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七百名,总计二千零五十名。各党派代表经分配后,由各党派自行提出,计国民党二百二十名,共产党一百九十名,民盟一百二十名,中国青年党一百名,社会贤达七十名。按照政协决议,国民大会必须在内战停止、政府改组、训政时期结束、宪草修正完成后,始能召开。
同年10月国共军事冲突扩大,且双方就改组国民政府後之中共代表名额问题和东北问题僵持不下,国民政府为及早结束训政,决定单方面召集国民大会,此举立即招致中共反对。
1946年11月15日,国民党不顾中共及民盟的反对和拒绝参加。,在南京召开“国民大会第一届会议”。 出席代表一千三百八十一人,大多数是1936年前选举的旧代表。
大会的中心任务是制定《中华民国宪法》,故此次大会又称“制宪国大”。
12月15日,经大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 并于1947年元月公布, 同年12月25日生效实行。现行台湾当局所谓的“宪法”,主要指这部宪法。这部“宪法”共分:“总纲”、“人民之权利与义务”、“国民大会”、“总统”、“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决议”、“基本国策”、“宪法之实行与修改”等14章,175条。
这部“宪法”的主要内容,如以“三民主义”为最高的基本“国策”,以五院制的分工和它们这间的相互制衡的基本体系,以及所规定的人民权利的内容等,都可明显看出它基本是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为摹本,结合孙中山“三民主义”而制定出来的。 如“总纲”关于 “国体”中提到的“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享、民治之共和国”的所谓“民治”、“民享”是美国总统林肯提出的口号;而“五权”之分工,实际上是西方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结合中国古代监察御史和科举考试制,把监察和考试权独立出来,以收制衡之效,并防止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