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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章 思考和衡量的依据(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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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将人从罪恶的边缘拉回来,而不是将人推向罪恶之中。 嬴城也没有给李瞻一点颜面,直接否定道: 你这样的判罚,太过于武断,冰冷冷的法条,法要带着人情的温度。 法不容情,但法可通情。 你只是在用冷冰冰的法条来判断,乙有罪。 保持你的理性,法以人为本,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 谁也没想到。 嬴城如此果决的否定李瞻这位大秦廷尉,执法最高权力之长的判决。 一点情面都不留。 可细细揣摩嬴城所说的话。 却让他们忍不住的深思。 法不容情,但法可通情! 丞相司直忍不住的低声呢喃,在细细蠕嚼嬴城所说的几句话。 其余人也是忍不住的皱眉。 法就是法,什么法不容情,若法中掺杂了私情,徇私枉法之事便会屡禁不绝。 李瞻十分不服气的当场发怒反驳道: 人的情感理念复杂而多变,亲则避法,仇则重法。 法,只有成为冷冰冰的条例,无论其他,违者皆以法惩罚,才能让人畏法而不违法。 难道大律令认为,善者会去触犯律法,只有从恶者或欲从恶者,才会去违法。 以此,此甲与乙,亲情伦理在先,杀人者在后,亲情,乙弑甲,有悖纲常,不能以甲病重而要求乙杀死自己,就认定乙可以弑甲。 若因此而论,当权者造福一方是否就可以贪墨,造福一方为功,但这绝不是贪墨之由。 回到这对甲乙,甲慈乙孝。 但是,法就是法,违法了就违法了,纲常伦理,礼仪教化只是让人知道,甲慈乙孝,而不能成为乙弑甲因由。 身为执法者,我们必须,也只能看到,因,乙弑甲,果,甲死,这无法改变违悖人伦纲常的事实。 李瞻的言辞犀利而果决。 没有半分退却的意思,要和嬴城今日辩个明白。 若是想要因为法可通情就要轻判或者不判。 除非,践踏着他李瞻的尸体过去。 李瞻的话音渐渐落地,大殿之内,所有人的目光都落在了嬴城的身上。 法可通情是嬴城提出来的。 他们也觉得法可通情也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这个案例。 无法逃脱一个事实,不管因为什么原因,有一个无法改变的事实。 嬴城心中一叹,他就知道会出现这样的画面。 而且,这本身就是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 但。 他还是想要为此辩解一下。 咳咳! 嬴城摇了摇头,说道:廷尉大人,你所定罪的,是基于律法对礼的规定。 这没有错,此案之中,乙,的确违背了律法。 但是,我想说! 在执法的过程之中,我们更应该去遵循一个准则。 法律,是入罪的依据! 道德,是出罪的依据! 以秦***罪,乙的确有罪,但是以道德来进行评判,甲慈乙孝这是事实。 而甲,是在疼爱乙的情况下,提出了这个要求,痛苦折磨十年,也拖累了这个孝顺的乙十年,既对生命无望。 我相信,乙在做出这个决定过程中,一定是挣扎的,谴责自己的,痛苦 煎熬的,但最终还是做出了这个决定。 我认为,乙弑甲的因,是甲病重瘫痪十年,疼惜乙并要求乙结束自己的生命。 果,乙听从了甲的话,结束了甲的生命。 应该予以轻罪判罚,而不是重罪判罚。 嬴城说罢,目光扫向了四周。 暂时没有人发表意见,也没有什么动静。 好像每个人都在沉思。 法律是入罪的依据,道德是出罪的依据!嬴城忍不住的再次重复了这句话。 说了这么一大堆废话,他的核心思想,就是要将这句话给传达出去。 可是,竟然没有人给点反应。 法律是入罪的依据,道德是出罪的依据!嬴城再次重复。 可是。 却引来了李瞻,大史令几个人奇怪的凝视! 好吧! 嬴城闭嘴不说话,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特色。 他不能掰开别人的脑袋把这句话给灌进去。 既然是讨论,就畅所欲言。 并不一定要辩出来一个对错。 对于嬴城而言。 这也只是他想从案例之中来讨论出一个立法之时需要考虑到的因素。 正如这句经典的律法名言,就是他想要夹杂的一些关于律法的思考。 只有如此。 才能为大秦此法立法提供一个思考和衡量的依据。 而不是非要在这里辨别出一个是非黑白出来。 同时。 这些案例之中,还有经商之类,威胁大秦稳定之类,官员违法之类。 这些都是需要去衡量和思考的。 如果在现在立法的时候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 那么。 在将来,有人再提出来一个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士大夫这样的带着极度浓烈色彩的阶级法。 那么今日他所做的一切,就白费了。 所以,他必须要站在后世的眼光下对立法一事进行一个有效的规避。 倒是可以这么判! 终于,丞相府大史令,在思考了许久之后,觉得嬴城说的有点道理, 毕竟,站在为人子的角度上,乙已经尽力了,同样,甲瘫痪十年已经没有生念,我们不能以寻常的伦理道德来评判。 可话语未落,丞相司直就摇头道:但是不可否认的,甲有罪这个事实。 同时,道德可以作为制定律法的考虑因素,但决不能影响律法判决。 礼无标准,每个人对礼的标准也不一样,在执法之时,不能因人而议来决定律法的判罚,且,必须按程序来判罚。 这是律法的底线! 奉常令城陈强也跟着补充道:而且,我们也必须要考虑到另一个问题。 若据此判罚,便是桉例,此后有人效仿又该如何,其家中情况又以何做依据,这没有调查的基础。 然后。 争论了许久,还是没有一个具体的定论。 而且,支持李瞻判决的多,嬴城只能是暂时掠过,道:第二个! 这第二个,我认为,不能以此捉拿甲!李瞻笑了笑,对各类案件得心应手。 刑狱案件,必须要有审理判决的律法条例,并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等,拿到切实的证据,以此定罪。 没有证据,就不能捕风捉影。 大史令却摇了摇头道:但事实就是,甲的确为罪犯,府衙经过调查 ,勘验等过程可以确定就是甲,只缺少实证,据此捉拿,皆大欢喜,可以有。 话音未落,就有人反对道: 律法以***,自有程序,此举无异于先以恶定罪,那规定律法程序有何用? 若府衙人人以此断案,岂不变成了以流言定罪,谁人多,谁声音大,就可以肆意定罪他人了。 第三个! 丁阻碍甲追捕逃犯,且殴打甲至重伤,并导致乙逃脱,丁徒刑无期;其中,丙利用乙导致严重后果,丙丁同罪。 这不能否认,丁不知情这个条件,丁是在丙的欺骗下误以为乙被凶徒甲追杀,这才阻止甲。 阻碍官府办案,一律按罪处理,哪有那么多条件。 第四个! 杀者无罪! 凭什么又如此判,女甲或其好友,杀人者罪。 男甲先行要侵犯,犯罪在先,女甲为反抗,自然无罪。 那你这不是与此前第一判决有相悖,同样,你先站在了道德之上定罪,前后差距却如此之大。 第五道! 甲行医杀人,其罪当诛! 甲应当无罪,丁终无理取闹,疾病之事岂由人愿。 …… 大律府内的讨论越来越激烈了。 甚至到最后。 嬴城只能靠边站,眼睁睁的看着三十六名议员一点一点的争吵起来。 快要把顶给吵飞了。 见到这一幕。 嬴城表示很满意。 要的就是这个效果。 成功挑起战火! 这些案例本身就具有极强的争议性。 是道德与律法双刃剑之下的产物。 实际犯罪者和道德层面出发思考,便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判罚。 而这。 就是摩擦再摩擦,摩擦出智慧的火花。 因为只有如此。 才能在立法一事上,摩擦出一个模糊的概念。 如果说定礼,五等九流他需要拿出强势的态度来定。 那么在具体的秦法十纲上面,他就必须要保持中立者,甚至旁观者的角度来定法。 定礼,五等九流,是大方向,一个框架,他具备前瞻性的眼光。 综合考量。 以阶级论来补充大一统论,以此弥补分封制所造成的极端矛盾冲突。 但是具法! 他不能以一个最远就跑到雍城的看天下的目光来为天下制定天南地北差异的贴近最真实民生的律法。 而面前的这些人,才是立成文法的主体。 因为这些人,每天都要处理天下各种各样离谱和不离谱的事情。 而这其中,李瞻又是核心。 他可以果断认为李瞻不是一个好二舅,但无法不承认李瞻掌管廷尉对大秦律法执行的了解和解读。 大律府的争论火热。 而同样在此时。 雍城,大郑宫! 平静的大郑宫,也迎来了坐不住的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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