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绝不服软(1 / 2)
3、当事人丈夫公证符合公证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因而这份公证是完全有效的。如果对方律师质疑这份公正的法律效力,就是在公然挑战我华夏的法律体系的权威性!
我的发言完毕。
第三人,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我儿子经公证的财产中没有为既无劳动能力义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违反了华夏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侵害了我合法的抚养权,应当无效。
原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请被告律师注意我所说的“存疑〞态度是针对“公证财产中的10万万全部给予被告〞的这一内容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请求无效。可是法条也有涉及对公证财产部分无效的规定,证明无论多严谨的程序都有出错的可能,我方当事人有权持质疑态度!
被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请对方律师注意,在进行公证财产时公证员已经确定财产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也不可能成功进行公证证明。
审判长敲法槌后开始呵斥道:“请双方代理人注意言语!”
第三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没有了
原告是否巡有辩论意见
没有了
被告是否还有辩论意见
没有了
下面就第三个辩论焦点,原被告、第三人是否享有10万块钱?
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 根据华夏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抚养权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当事人丈夫与我方当事人仍留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当为其留有一定的份额。
鉴于此,当事人丈夫所公证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华夏《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
养教育的义务。当事人丈夫已经知道原告的关系对孩子疏于照顾,因此无论是出于对孩子的补偿还是出于法律的规定,都应当履行作为一个个父亲的义务,以自己的财产5万来承担孩子的教育贵、生活费等。
孩子如今尚未成年,对孩子的抚育将需要一笔很大的费用,所以5万的请求理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