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战争中的目的和手段(一)(1 / 2)
我们在前一章里了解了战争的复杂而多变的性质之后,现在再来研究战争的性质对战争中的手段和目的有怎样的影响。
假如首先问问,整个战争追求怎样的目标才能成为达到政治目的的合适的工具,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战争的目标正跟战争的政治目的和战争的具体条件一样,也是多变的。
如果还是先从战争的纯概念谈起,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战争的政治目的本身就不包含在战争领域内。因为战争既然是迫使对方遵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它所追求的就必然始终是并且只能是打垮敌人,也就是使敌人无力抵抗。虽说打垮敌人这个目的是从概念中推出来的,可在现实中人们在许多场合所追求的目的与它非常接近,因此我们打算先在现实中探讨打垮敌人这个目的。
今后我们在《战争计划》一篇中再进一步研究什么叫做使敌国无力抵抗,但在这里必须先弄清楚敌人的军队。国土和意志这三个要素,它们是能概括其他一切对象的总的对象。
敌人的军队必须消灭,即,必须使敌人军队陷入不能继续作战的境地。顺带说明一下,以后我们所说的”消灭敌人军队”,都是指此意思。
敌人的国土必须占领,不然敌人在那里可以建立新的军队。
可是,只要敌人的意志还没有被征服,也就是说只要敌国国家机构及其盟国还没有被迫签订和约,或者敌国人民还没有屈服,即使以上两点都做到了,我们仍然不能认为,战争,即敌对的紧张状态和敌对力量的活动,已经结束。因为,哪怕我们完全占领了敌人的国土,敌人在他的国内或在盟国支援下仍有可能重新进行斗争。自然,这种情况在和约签订以后也是有可能发生的(这只能说明并不是每一次战争都能完全解决问题和彻底结束的)。但是,随着和约的签订,紧张就会趋于缓和,许多可能在暗中继续燃烧的火星就会熄灭,因为全部倾向和平的人会完全放弃抵抗的念头,而这样的人在任何民族中,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很多的。所以,无论怎样我们必须承认,随着和约的签订,目的就算达到了,战争就算结束了。
以上三个对象中,军队是用来保卫国土的,因此按自然的顺序应当是先消灭敌人的军队,然后占领敌人的国土,通过这两方面的胜利以及我们在当时所处的势态,才可能迫使敌人媾和。通常,消灭敌人军队是逐步实现的,随此而来的占领敌人国土也同样是慢慢实现的。因为地区的丧失反过来又会使军队受到削弱。这两者常常是相互影响的,然上述顺序不是绝对的,所以也并非总是如此。有时敌人的军队有可能没有受到显着的削弱就已退到国土的另一边,甚至完全退到国外。在这种情况下,就能占领敌人国土的大部,乃至全部。
可是,使敌人无力抵抗这个抽象战争的目的,即实现政治目的的。包括其他一切手段的最后手段,在现实中决不是处处都有它的地位的,也不是达到媾和的必要条件,所以,决不能在理论上把它当作一个定则。实际上,在许多和约缔结的时候,交战一方并没有陷入无力抵抗的境地,有时甚至连均势都没有遭到显着的破坏。不但如此,只要观察一下具体情况,我们就只能承认,在许多具体情况下,特别是当敌人比自己强大得多的时候,打垮敌人只是一种毫无益处的概念游戏。
从战争概念中推出来的目的之所以不能普遍适用于现实战争,是因为抽象战争和现实战争是不同的,这点我们在前一章里已经讨论过了。(WWW.mhtwx.la 好看的小说)假如战争真的象纯概念规定的那样,那么力量悬殊的国家之间发生战争就不乎合情理,因而也就不可能了,因为在纯概念中,只有双方物质力量的差距不超过精神力量所能弥补的程度时,才会发生战争。而在欧洲现今的社会状态下,精神力量能弥补的物质力量的差距是有限的。因此,我们之所以看到力量悬殊的国家之间发生了战争,是因为现实战争往往同它的原始概念是相距很远的。
在现实中,除了无力继续进行抵抗以外,还有两种情况可以促使媾和。一是获胜的代价过高,二是获胜的可能不大。
对已经消耗的力量和即将消耗的力量的考虑,对是否媾和的决心更有影响,既然战争不是盲目的冲动,而是受政治目的支配的行为,那么政治目的的价值肯定决定着愿意付出多大的牺牲作代价。这里所说的牺牲,不仅是指牺牲规模的大小,并且是指承受牺牲的时间的长短。所以,当力量的消耗过大,超过了政治目的的价值时,人们就肯定会放弃这个政治目的而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