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刘林、曹洪伤害他人案一、结案报告(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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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嫌疑人:曹洪,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生,双河乡葫芦坝村人。刘林,男,汉族,1967年2月2日生,xx市朝阳小区人。
受害人:翟汉江,男,汉族,1965年5月14日生,xx市xx县xxx乡xxx村人。陶小民,男,汉族1965年5月14日生,xx市xx县xxx乡xxx村人。
证人:蒙K3569、蒙B7382旅客若干(略)
简要案情:1992年3月21日上午9时30分,蒙B7382车主刘林与雇佣工曹洪二人,将市外长途客车蒙K3569拦在双河村村东路口,刘林大骂其载客无道,对方车主翟汉江不服,还口。被刘林拉下车,暴揍。蒙k3569司机陶小民手拿铁棍下车,被曹洪一把推出去数米,而后翻滚到路基下面,随即曹洪又上去将刘林拉开,事态自此平息。后对方翟汉江报警,声称自己和陶小民被人打伤,要求警方为其支持公道。
处罚决定:刘林、曹洪拦截他人,并致他人轻微伤害(翟汉江脸部肿胀且有淤青,陶小民左脚腕子扭伤,无法接触离合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分别处刘林、曹洪10日、5日拘留,并处每人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