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章 起诉任可可(1 / 2)
任春红听取了我的建议,回去后就向当地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当地法院也受理了该案。
我觉得很幸运,因为负责该案的法官没有从道德上批评当事人,同时认为解决孩子的问题更重要。
在法官的配合下,我和小潘到任春红生产就医的医院调取了任春红的全部原始病历材料,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始病历中的签名捺印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显示,上述病历中签字为“杨非非”处的捺印均为任春红右手拇指所留。
这意味着,任春红确实是可可的分娩母亲。
鉴于此,我建议任春红撤回原诉讼,“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转而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讼:任春红起诉任可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亲子关系。
法院正式受理立案。
立案之后,预期较为乐观。
我分析,与其他涉及代孕子女监护权或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不同,其他案子可能是代孕委托方、血缘方、分娩方、实际抚养方等几方抢孩子,但在这个案子里,真正想要孩子的只有分娩方任春红。
“虽然分娩母亲一开始的主观动机不正,是为了钱去代孕,但是在对方(委托方)不愿付钱的情况下还是愿意把孩子生下来,并且生下来后一直在抚养,也愿意建立法律纽带。”
无论大人犯了什么过错,孩子是无辜的,法律要保护孩子的人格尊严与权益。
一个孩子不能在法律层面存在两对父母。委托任春红代孕的“那位先生”是可可的基因父亲,任春红是分娩母亲,但法律上不能说任可可既是“那位先生”的孩子也是任春红的孩子。“
如果基于血缘说,任可可一定是那位先生的孩子,如果基于分娩说,这孩子只能是任春红的孩子。”
法院到底会采取血缘说还是分娩说?
我分析认为,结合可可目前的生活状态以及过去几年的经历,法院大概率会采用分娩说。
可可的生物学父亲在孩子出生前已表达不要孩子,与孩子也没有共同生活以及抚养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认定任春红和可可没有亲子关系,任可可就变成“孤家寡人”了。
“这个孩子一定有一个归宿。”我接着建议,为了保障判决结果的公正及严谨,法院须询问可可的生物学父亲,证实其确实不要这个孩子,无意成为她的“归宿”:“如果对方说要,那么案子就变成两个可以主张亲子关系的人争一个孩子。”
但即便发生这种变数,我也认为,任可可出生后一直由任春红抚养,其生物学父亲的主张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任春红案是该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基于代孕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这个案子社会影响力很大。
从我个人的角度,我认为法院肯定会谨慎处理这个案子,主要的原则还是会保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肯定是优先照顾小孩,因为她没有错,这里面的其他人都有一些问题。
我甚至乐观地认为,或许这个案件可能会引起社会对代孕现象以及背后原因的关注,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推动社会重视不适合生育群体的现状,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人工辅助生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