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章 答辩(1 / 2)
听到起床铃声,阿云鲤鱼打挺似的坐了起来。
打开工作手册,把今天要做的事情,浏览了一遍。然后起床梳洗之后,来到了操场。
椭圆形的操场跑道两侧树坑已经挖好,只待栽进树苗了。想象夹着跑道的两行杨树长起来时的情形,绿树成荫,跑道上如同罩上了绿色的棚帐,同学们夏天的体育课,再也不用受烈日蒸烤之苦,阿云不由地笑了。
校园的规划是郑明们搞的,教学楼的前面,有三个花坛,中间一个是圆形的,两侧的两个是月牙型的,如两只大手,环抱着中间圆形的花坛。
校园后面的大操场上,椭圆形的跑道几乎占了整个操场。操场的中间是篮球场,篮球场的周围分布着乒乓球场地和羽毛球场地,让空间充分地得到了运用。
这两行树,是阿云建议的,给偌大的操场一点绿,使操场有了生机。
阿云告诉带操的郭老师,提醒学生当心跌到树坑里,就找郑老师和段老师商量栽树的事去了。
门卫李老师送来了一个邮件袋。阿云扫了一眼,知道新的一场官司又要开始了。
安排好栽树的事,回到教室,开始阅读孙兰等四十六户的上诉书。
一眼扫过了前面杂项,直接阅读对方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因阿云诉我四十六户宅基侵权一案,不服阳县人民法院于XX年X月19日阳望民初字第五十七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雒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年阳望民初字第五十七号民事判决。
事实理由:一、本案一审法院没有认准案件实质属性,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程序,有悖于事实真相,错误判决。本案实质上是因土地使用权产生的纠纷,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首先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对争执点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我们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所持有的宅基使用证与其实际应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不符,一审法院对此不进行深入调查,不顾我们对被上诉人的宅基使用证的合法性所提出的异议,有意偏袒被上诉人,致使上诉人的权益遭受巨大损失。
二、本案一审判决回避问题实质,判决书前后矛盾。本案的焦点是一口井,一审法院是按“宅基侵权”受理,就是说这一口井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一审判决却把这一口井确认为公共用井,可又不能在上面建公用水塔,显然自相矛盾,难圆其说。
综上,1974年至今我们一直使用这口井,而被上诉人仅凭一纸误证于XX年X月主张其“权益”,实属荒谬。
故此,恳请雒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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